1.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作环境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新型职业病危害不断涌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调整是继2013年后的重大修订,从原10类132种扩展至12类135种,新增两大类别,更关注劳动者身心健康!
2.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具体调整内容
①类别数量与病种变化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类别数量和病种上有显著变化。原目录包含10大类132种职业病,而新版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其中还包含4项开放性条款。这一调整使得职业病的分类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好地覆盖各类职业健康风险。自2025年8月1日新版目录实施起,原目录将废止,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障将依据新的标准执行。
②新增职业病类别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有了新成员,新增了腕管综合征,该病症主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像流水线工人、手工工人等群体易受影响。此外,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也被调整至这一类别。此次调整体现了对劳动者肌肉骨骼健康的重视,有助于更精准地诊断和防治相关职业病。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新增了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症的适用人群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这些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创伤性事件,从而引发心理问题。新增这一职业病,反映了对特殊职业群体心理健康的关注。
③其他类别调整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也有调整。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被单列出来,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同时,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也被调整到该类别。这样的调整是为了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使放射性相关的职业病能更集中地进行管理和研究。
相关类别和病种排序: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此次排序的目的在于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让各类职业病的分类更加清晰、合理,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统计,也有助于医疗机构更准确地诊断和治疗职业病。
3.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原则和意义
①调整原则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在调整过程中,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步对各类职业病进行梳理和完善,确保调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针对原目录中存在的不足和空白,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此外,此次调整还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使新目录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中国特色。
②调整意义与国际接轨:调整后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使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我国在职业健康领域与国际接轨的决心,也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劳动者健康保护水平: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具有积极影响。分类更加细化,能实现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精准监测与保障,法定职业病病种的扩增,也能为更多的职业病患者提供保护。
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氢中毒
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铅中毒
25.有机锡中毒
26.羰基镍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钠)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机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1.杀虫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环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放射性白内障
12.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云智鹏
来源:阳江疾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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