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
发布机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时间: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针对现有水泥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该标准执行。
山西省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特别是针对水泥制造环节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下是根据山西省发布的相关标准整理的具体规定:
一、颗粒物排放标准
在水泥制造过程中,特别是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的排放标准设定为不超过10mg/m³。
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设定为不超过35mg/m³。
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也设定为不超过50mg/m³,这一限值同样适用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四、其他相关规定
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同时,它也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执行时间:
对于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需按照该标准执行。
对于现有水泥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该标准执行。
超标处理:
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上述标准限值,将可能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若新制(修)订的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项目严于该地方标准,或者该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山西省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提出了明确的排放限值要求,并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水泥行业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来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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