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张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三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8月10日,张三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中陈述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请求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
2023年8月14日,公司签收了张三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三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不能得到免除。张三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张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其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须单位再为其办理全部险种的社会保险、也不以此为理由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社会保险金中单位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到张三工资当中,原审法院判其向上诉人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案号:(2024)鲁13民终1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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