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依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地方政策,结合苏州市各行政区最新文件,梳理全市宅基地及城市更新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1.宅基地面积
基本标准:市辖区及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135㎡;与已婚子女合住且总人数≥6人的家庭≤200㎡;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200㎡。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 法律依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建筑层数与高度
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部分区县严控为2层。
檐口高度:普遍限制在7.8-8.8米之间(具体以地方标准为准)。
3.楼间距与退让
需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保采光、消防安全。
二、各行政区宅基地及建设标准
1. 姑苏区
- 宅基地面积:≤135㎡(6人合住可200㎡);
- 建筑面积:按市级标准(≤宅基地面积70%×层数);
- 建筑层数:2层;
- 高度限制:按市级要求;
- 城市更新:2025年改造75个老旧小区,优先货币化安置。
- 建筑管理:无新增宅基地审批,以城中村改造为主;2025年计划改造75个老旧小区,涉及297栋居民楼。
依据:《姑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硕房庄北等12个城中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2. 虎丘区(苏州高新区)
- 宅基地面积:135㎡或200㎡(具体135㎡或200㎡结合家庭人口由街道审核);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宅基地的70%;
- 建筑层数:2层,严禁地下室;
- 高度限制:檐口≤7.8米,屋脊≤10.7米;禁止地下室。
- 楼间距:未明确,需满足规划退让要求。
依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2019)。苏高新管〔2019〕178号。
3. 吴中区
- 宅基地面积:≤135㎡(超面积翻建需核减);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135㎡=94.5㎡;
- 建筑层数:一般2层,符合规划且四邻同意可建3层;
- 高度限制:檐口高度未明确,但要求与毗邻建筑协调。
- 楼间距:需满足日照、消防及村庄规划。
- 特殊政策:太湖沿岸风景区纳入村庄规划管理,允许有条件区域审批3层。
依据:吴政办〔2016〕107号、《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3)。
4. 相城区
- 宅基地面积:≤135㎡(6人合住可200㎡);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
- 建筑层数:一般≤3层;
- 高度限制:未明确;
- 翻建要求:重点村可“四原”翻建(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一般村庄禁止新建。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相城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相政规字〔2019〕3号。
5. 吴江区
- 宅基地面积:大户(5人以上)≤200㎡,中户(3-4人)≤170㎡,小户(1-2人)≤120㎡;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
- 建筑层数:2层;
- 高度限制:檐口≤8.8米;
- 特殊政策:允许宅基地跨自然村平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依据:《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吴政规字〔2014〕4号。
6. 苏州工业园区
- 政策范围:宅基地无新增审批,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安置房保障。动迁户住房保障,非传统宅基地管理;
- 保障标准:人均住房面积<28㎡,可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或领取购房补贴。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
7. 常熟市
- 宅基地面积:≤200㎡;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70%,总建筑面积≤140㎡×2=280㎡;
- 建筑层数:2层,允许阁楼(前墙高度≤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 高度限制:层高≤3.5米;
依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2018〕165号。
8. 张家港市
- 宅基地面积:≤160㎡;
-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20㎡,总建筑面积≤300㎡;
- 建筑层数:≤3层(允许3层);
- 高度限制:未明确,但需与毗邻建筑协调;
- 特殊规定:鼓励适老化设计,允许建设地下室(需符合规范)。
- 依据:张政发〔2022〕10号、《关于推进农房翻建的激励措施》。
9. 昆山市
- 宅基地面积:≤200㎡;
-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80㎡(2层×140㎡/层);
- 建筑层数:2层,严禁地下室;
- 风貌要求:体现江南乡村特色。
依据:《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办发字〔2023〕34号。
10. 太仓市
- 宅基地面积:≤200㎡(翻建时超面积需核减);
- 建筑面积:未明确,按市级标准(占地面积≤70%);
- 建筑层数:未明确层高限制,但要求从严控制主房及附属用房。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太委农办发〔2021〕17号。
全市差异评述:
- 面积上限:张家港最严(≤160㎡),吴江按人口动态调整,其他地区多为135-200㎡;
- 层数:张家港、相城允许3层,其余普遍限2层;
- 风貌管控:昆山、张家港、吴中强化江南特色,工业园区侧重安置保障。
三、翻建与扩建规定
1.翻建条件
- 危房需鉴定为C/D级,符合“四原”原则(相城、张家港);
- 非拆迁村经村民自治同意后可翻建(吴中、张家港)。
2.扩建限制
全市原则上禁止扩建,仅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四、超面积处理及处罚
1.处理措施:
翻建时强制核减至标准内(吴中、吴江、太仓);
违规建筑责令拆除,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监管机制:
县级部门100%入户核查,审计追踪资金使用(张家港);
滥用审批权将追责(《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五、城市更新政策要点
1.省级要求
历史城区可优化日照、退让等指标(“优化不恶化”原则);
支持产业用地混合转换(如社区养老、充电桩配套)。
2.苏州实践
姑苏区:老旧小区改造与货币化安置结合,张家港试点“非拆迁化更新”;
吴江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动宅基地跨村平移。
六、政策依据
市级依据: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市委农办〔2021〕43号)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地方依据:
《姑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硕房庄北等12个城中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19〕178号
《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吴政办﹝2016﹞107号
《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3)
吴中区其他政策:《吴中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吴中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考核细则》《吴中区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相城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政规字〔2019〕3号
相城区其他政策:《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办法》、《农村拆迁房安置实施意见》、《农村居民危房、缺房户安置实施意见》《相城区度假区(阳澄湖镇)宅基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
《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吴政规字〔2014〕4号
《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苏园国土规字[2011]1号)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65号)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2018〕165号)
《张家港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张家港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
《关于推进张家港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059 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意见》
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规〔2024〕1号
《昆山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昆办发字〔2023〕34 号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昆委〔2021〕15号)
《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
《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太仓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太委农办发〔2021〕17
省级文件: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阿宇注: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属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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