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9月,湖南长沙某小学教师宋某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因学生喧闹多次制止无效后,情绪失控,将半截钢化玻璃材质的三角尺扔向吵闹学生,意外砸中前排9岁女孩刘某某致其头部重伤,头骨破裂,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4年11月27日,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宋某明、刘某某均提出上诉。
2025年4月10日,该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引发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权利保护、教育惩戒边界、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的讨论仍然在持续发酵,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规范
1、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十五条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救护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建立未成年人专项保护机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以及建立预防性侵害及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5、学校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1、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方,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条规定下,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如果受伤学生和父母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边界的细化规定
1、教师惩戒限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禁止变相体罚:依据《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教师行为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将体罚学生列为可对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担责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担责的12种情形,包括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履职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以及学校有未依法履职的其他情形等。
瀛领律师表示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社会,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法律为未成年人在校权利筑牢了坚实防线,明确了教育惩戒边界与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执教,把握好教育与惩戒的尺度;学校更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只有将法律规定贯彻到教育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公平的学习和成长环境,让祖国的花朵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
【声明:本文章所涉观点仅用作交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
撰稿:许巧
审核:王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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