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敲警钟 森林防火正当时
近日,绛县森林火灾风险持续加大,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为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坚决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绛县公安局将对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现对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醒广大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案例
2024年4月4日,绛县卫庄镇村民孙某某在自家地里干活时将地里的玉米秸秆点燃,不慎将相邻梁某、尚某、胡某、孙某地里的树苗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尹某处以行政处罚。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即便不是主观纵火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条例》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任:个人或单位因过失引发火灾,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个人罚款500-5000元,单位罚款1万-5万元)。违反防火规定:在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如烧荒、吸烟等),可处2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过失引起火灾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危害公共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绛县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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