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根据安徽证监局在发布的公告,唐梦飞因在华安证券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唐梦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此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唐梦飞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仍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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