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8584734 ,指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大钢琴”商品上。2011 年 2 月14日,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第4127985 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文德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商标相同,说明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不属于近似商标。
在音乐的浩瀚宇宙中,每一件乐器都是连接创作者与听众心灵的桥梁,它们不仅承载着技艺的传承,更是文化与艺术的结晶。随着全球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乐器品牌的价值日益凸显,品牌保护成为乐器制造商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乐器领域的品牌保护:守护创意与传承的基石
乐器品牌,作为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蕴含的是设计师的匠心独运、制造者的精湛工艺以及品牌历史的深厚积淀。然而,在全球化市场环境下,品牌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从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到商标抢注的频发,严重威胁着乐器品牌的声誉与市场利益。因此,加强品牌保护,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更是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的关键。
乐器类产品的商标使用特点
乐器类产品的商标使用,相较于其他商品,具有其独特性:
1.文化符号性强:许多乐器品牌商标已成为特定文化或音乐风格的象征,如施坦威钢琴、斯特拉迪瓦里小提琴等,这些商标不仅代表产品本身,更承载着深厚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2.设计与音乐元素融合: 乐器品牌商标往往巧妙融入音乐元素,如音符、乐器形状或抽象音乐符号,既体现了品牌特色,又增强了视觉识别度。
3.国际注册需求高:鉴于音乐无国界的特点,乐器品牌往往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以保护其全球市场的合法权益。
4.创新保护并重:随着智能乐器、环保材料等创新技术的出现,乐器品牌还需注重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相辅相成,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笔者以奥地利文德隆钢琴制造与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申请的一枚图形商标一案为例,介绍融入乐器元素的乐器商标的艰难确权之路。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8 日,由文德隆钢琴制造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德隆公司)在中国提出“
文德隆公司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图形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借鉴了“里拉琴”元素,“里拉琴”亦是乐器行业常见图案,不应成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排他使用的元素。该公司提交了相关荣誉情况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而两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钢琴与号(乐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已构成2001 年《商标法》第28 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文德隆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文德隆公司在一审阶段起诉的主要理由有: 中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后还申请注册了第9130064 号“
【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的图形部分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存在较大差异,且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 年《商标法》第 28 条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并要求其就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使用在乐器类商品上,因此使用乐器图形是此类商标标志的惯常做法,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的图形部分从整体外形轮廓、各个细节部分的设计上均存在较大的区别,使整体视觉效果形成较大差异。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在我国音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在两标志存在上述差异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 2001 年《商标法》第 28 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笔者认为文德隆公司的商标之所以可以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关键因素在于如下3点: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使用在乐器类商品上,因此标识中使用乐器图形是此类商标标志的惯常做法;
2)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的图形部分存在区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的存在使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形成较大差异;
3)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在我国音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在两标志存在上述差异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上述案例虽有行业惯例和相关知名度等有利因素的加持,但其商标权利获得之路也经过了行政诉讼二审审查才得以通行。现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商标近似性审查较之以前更为严格,通常情况下,在两商标本身具有一定近似程度的情况下,即使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仅凭论述商标不近似而克服在先商标的几率很低。因此,就要求申请人在最初选定其商标的时刻就尽可能让其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设计感,从而可以不落俗套,也可以与其他在先商标相区分。
康信IP平台(https://service.kangxin.com)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工具,为我们提供了乐器品牌的相关数据:
近十年第15类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统计
近十年15类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量人排名(TOP20)
近十年15类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人国籍分布
•数据显示, 近十年来乐器类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反映出乐器行业对品牌建设的重视。同时,官方驳回率也有所上升,主要集中在缺乏显著性、与已有商标近似等方面,提示申请人在提交前需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与评估。
•既有历史悠久的知名品牌持续加强商标布局,也有新兴品牌通过创新设计与快速注册策略抢占市场。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申请人开始重视国际商标注册,尤其是欧美及亚洲主要音乐市场,体现了乐器品牌全球化战略的加速。
对乐器类品牌保护的建议
1.加强商标检索与监控:在申请前,利用康信IP等平台进行详尽的商标检索,避免与现有商标冲突。同时,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
2.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商标,还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专利(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等多维度保护,形成立体防护网。
3.国际化布局:针对乐器品牌的全球化特点,制定国际商标注册策略,优先在主要音乐市场进行布局,利用马德里体系等国际注册体系简化流程,降低成本。
4.品牌文化建设:强化品牌故事的讲述,通过音乐会、艺术展览等形式提升品牌影响力,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从根本上提升品牌防御力。
5.法律维权与合作:面对侵权行为,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探索与行业组织、版权保护机构等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总之,乐器品牌的保护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品牌方从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文化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康信IP等平台的专业支持不可或缺,它们为乐器品牌提供了精准的数据分析与策略建议,助力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继续奏响创新与传承的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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