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印发《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细则包含:湖南省虚拟电厂服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测试规范(试行)、虚拟电厂运营平台接入技术规范(试行)、虚拟电厂资质审核清单(试行)、虚拟电厂退出申请单(试行)。
其中的《湖南省虚拟电厂服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提出:
虚拟电厂分为“负荷型”、“混合型”两类。“负荷型”虚拟电厂是指聚合对象仅包含用电属性经营主体的虚拟电厂。“混合型”虚拟电厂是指聚合对象既包含用电属性经营主体也包含发电属性经营主体(包含新型储能)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已取得售电资质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的售电公司。
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对象应是具有电网企业电力营销户号、实现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远程采集,并已在湖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虚拟电厂聚合对象应为电力调度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电力需求侧并网主体,同一主体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代理。
现阶段单个虚拟电厂负荷调节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0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条件,调节容量应不小于正常用电负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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