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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7次购买同款过期药品,后以购买到劣药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7家药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这样的购买行为,能否适用“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近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7家药店退还原告货款59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4月,马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某医药公司一门店花费719.4元购买了一款“龟甲胶”药品,但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效期至2018年3月,已超过有效期。随后,马某在后续3天时间内又分别到该医药公司的其他6家门店购买了案涉同款药品,均已过期。马某就上述药店销售过期药品一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这7家药店作出处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于是,马某向榕城法院起诉,要求7家药店退还购物货款5900余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5.9万余元。
榕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销售给原告马某的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应认定为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属于“劣药”,故马某请求七被告退回相应的货款,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但是,马某发现该药品过期后,在短短3天内分别向7家药店购买案涉的同款药品,并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其购买行为明显异常,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并非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另查明,近年来马某多次向不同商家购买产品,继而以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为由起诉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可见其购买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索取赔偿的目的。综上,对于原告马某要求的十倍赔偿,法院不予认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所适用的保护主体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而在实践中,个别购买者将其作为牟利手段,连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索赔,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呼吁,广大消费者应学会知假、辨假,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广大商家也要履行好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消费市场环境。
▍来源:羊城派、区法院、榕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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