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模仿我的脸,有人模仿我的面”
广告词朗朗上口
诸如此类侵犯他人肖像权
引导消费的情形
在网络购物中也时有发生
若有名人为产品代言或背书
对于商家而言何乐而不为
但个别商家却打起了“小算盘”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
侵权商家被判公开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经闽清法院查明:
黄某某系闽清一位颇有名望的老中医,曾获“闽清县道德模范”“福建好人”“中国好人”称号。黄某某无意间发现自己看诊时的照片竟然出现在福州一家网店的化妆品宣传广告中。黄某某认为,该网店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从事商业活动,存在侵犯肖像权的不法行为;另外,网店冒用其肖像有可能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的真实性,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老中医出镜的情况下,容易让消费者盲目消费。
黄某某对该网店所属甲公司及其一人股东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删除肖像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陈某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甲公司在淘宝网经营的纯手工化妆品旗舰店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未征得黄某某的同意、许可或者授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甲公司是本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甲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证实纯手工化妆品旗舰店已无使用黄某某的肖像照片,已自行停止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行为,黄某某要求甲公司删除其肖像照片之诉请已无必要。黄某某要求甲公司在案涉网店主页刊登经法院审查通过的道歉声明合理,酌定连续刊登时间为10天。
黄某某作为一名中医医生,曾获得“中国好人”等称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甲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黄某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成立,但诉请的数额偏高,综合黄某某的知名度、甲公司事实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
在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在无意中使用了自然人可识别性的肖像照片作为店面海报、商品介绍,乃至使用AI识别换脸图片为商品引流。即便商家提出无意使用公民肖像的抗辩,并非有意为之,也因侵犯了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职能,构成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若商家在侵犯具有一定知名度自然人的肖像权误导消费者为名人效应买单,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对可能构成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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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钱旭 曹伟泓
新媒体编辑 郑锦銮
监制 管慧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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