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程成中;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1195201101717
被控告人1:曹沂,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
被控告人2:马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
被控告人3:李娜,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控告事项:
本人程成中,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曹沂、审判员马烈、李娜在审理〔2024〕皖18民终1823号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特向法院惩戒委员会、检察院、纪委监委、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部等机关提出严厉控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本人因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安徽绩溪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抽蓄公司”)及第三人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多次诉讼。其中,〔2024〕皖18民终1823号案件系本人基于侵权事实,请求抽蓄公司及十五局赔偿因未纳入竣工结算申报苏亚公司审计的款项导致的工程款损失。然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控告人曹沂、马烈、李娜作出了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
二、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判行为
(一)违背案件事实的具体表现
被控告人在〔2024〕皖18民终1823号判决中,错误地认定本人的诉讼请求已被(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涵摄,从而裁定驳回本人的起诉。然而,这一认定完全忽视了本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新的侵权事实和证据。
本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多项新证据(包括会议纪要、变更单价报告、审核意见、微信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存在恶意核减工程量、未纳入变更单价等侵权行为,这些证据在(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中并未涉及。
(二)错误适用法律的具体表现
被控告人错误地适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本案与(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混为一谈。然而,两案的案由、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均存在本质区别。本案是基于侵权事实提起的诉讼,而(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则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控告人在判决中未能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法律界限,将本应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处理的案件错误地认定为合同纠纷,从而错误地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对(2021)皖18民终1715号判决书第56页“本院认为”部分的反驳
1、(2021)皖18民终1715号判决书第56页“本院认为”部分虽然对水电十五局与新洲公司双方合同的性质、效力、争议事项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分析,但并未涉及本案中的侵权事实和诉讼请求。
2、该判决书确认的是新洲公司基于《路基劳务承包合同》完成的施工量和总工程款,并未对本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因被申请人恶意核减工程量、未纳入变更单价等侵权行为导致的工程款损失进行审查和分析。
3、本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因被申请人侵权导致的工程款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与(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中新洲公司主张的合同利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被控告人将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已被(2021)皖18民终1715号案件涵摄是错误的。
三、证据材料
本人已向贵机关提交了包括〔2024〕皖18民终1823号民事裁定书、〔2021〕皖18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内的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充分证明了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判行为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特别是本人在上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详细列明了被控告人的具体枉法裁判行为及其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四、控告请求
鉴于被控告人的严重枉法裁判行为,本人特向贵机关提出以下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曹沂、马烈、李娜的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法撤销〔2024〕皖18民终1823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3、依法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抽蓄公司及十五局赔偿因未纳入竣工结算申报苏亚公司审计的款项导致的工程款损失及利息等费用。
五、法律依据
本人提出上述控告请求的依据主要包括《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为本人提出控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曹沂、马烈、李娜在审理〔2024〕皖18民终1823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本人恳请贵机关依法查处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廖向阳 局长督查惩戒;
#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蓝向东 厅长检察监督;
#恳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刘明波 副主任组织对本案落实人大监察司法工作;
#恳请安徽省纪委常委、省纪委监委组织部王军 部长组织司法监察;
#恳请安徽省高级法院 田云鹏 院长履行监督及院长纠错法定职责
#恳请安徽省高级法院 庞 梅 副院长 监督及纠错
#恳请安徽省高级法院民四庭 张永会 庭长 重视纠错
#恳请安徽省高级法院民四庭 杨 静 法官公正审理并纠错
#恳请宣城市委常委、组织部朱立军 部长落实干部监察工作(担当作为监督、纪律作风监督、选人用人监督、巡视巡察整改监督、集聚监督工作合力);
#恳请宣城市中级法院 孙 康 院长 履行监督及院长纠错法定职责
#恳请宣城市中级法院 陈钢新 副院长 监督及纠错
#恳请宣城市纪委监委 刘居胜 主任 履行调查处理纠错职责
#恳请宣城市检察院 吴剑华 检察长履行民事案件全过程检察监督纠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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