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日报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行为,落实“价费分离”政策。近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并查获一起经营者未落实“价费分离”,未对充电费用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据悉该案为全市首次查获同类案件。
在海城街道广场路海城中学对面的一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充电桩上未有价费公示标识,在其充电小程序公示的收费标准是1元/5小时(0W-200W)、1元/4小时(200W-350W)、1元/3小时(350W-999W),没有公示实际的电价及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要求——“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当事人陈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未将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此予以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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