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张能庆公益服务站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益服务站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结合本公益服务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公开范围
(一)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公益服务站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重要关联方)。
5.本公益服务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以本公益服务站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公益服务站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公益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上传至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并向社会公开。
(三)募捐情况
1.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2.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慈善项目
1.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五)慈善信托
1.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应当报送其受托或委托设立的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专项报告。
2.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3.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4.关联交易行为(如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等)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统一信息平台
1.本公益服务站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二)其他方式
1.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
四、信息公开责任
(一)信息真实性
本公益服务站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违规处理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张能庆公益服务站负责解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