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XX年X某X月,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某KTV与他人饮酒过程中,邀约被害人缪某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彭某等人与被害人缪某一起到本市兴关路吃宵夜,5时许,被告人让朱某某开车将其与被害人缪某送往本市云岩区某路某商务宾馆,被告人在该宾馆开好房间后,强行将被害人缪某拖拽进317号房间,采用殴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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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二、辩护思路
本案部分事实需要补充说明。
否则,单看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真叫人咬牙切齿、十恶不赦。
1、被害人并非良人,而是酒吧“坐台小姐”。
2、既然是强行拉入,说明被害人未醉酒且意识清醒,其知道开房意味什么。
3、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借助仙人跳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才是被害人。
4、性关系结束后,房间内突然出现多个身强力壮的大汉把被告人围住,被告人不得已支付了8000元的赔偿款。
虽然提的以上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未被采纳,但动摇了承办人的看法。
照例而言,强奸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重罪,即使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等情节,实践中一般不会判处缓刑。
从证据上,判处被告人无罪并不现实,因此换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判处缓刑。
三、裁判结果
作者:张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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