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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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强制执行中,经常会出现债权人不执行主债务人,只申请执行连带债务人,或者只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情形。
那么,债权人只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否脱责?
最高院在《蓝某某、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债务人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故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时并不必然免除其债务。
最高院认为:
对蓝xx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执行依据为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850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主债务人为蓝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为蓝文彬、开滦进出口公司、开滦国际物流公司。蓝文彬在最高额人民币4亿元的范围内对蓝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有权向蓝粤公司追偿。此种情况系根据判决直接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粤公司不必然免除本案主债务,亦不属于免除次债务人责任的情形。
关于广州中院是否存在选择性执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属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既可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违法选择性执行问题。
关于本案执行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对象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广州中院在本案中系对蓝粤公司中止执行,并非对其他被执行人中止执行,该院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蓝xx进行强制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广州中院在本案中是否违反善意文明执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应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债权人粤财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广州中院执行蓝xx的财产并无不当。蓝xx提出拍卖案涉房产影响其生活,广东高院在复议程序中已经明确告知可以由广州中院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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