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期限届满时将不再存在,同时这种权利也不能被继承。
《民法典》第369条中明确指出:“居住权不得进行转让或继承。”这意味着,居住权人不能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能通过遗嘱将其处置。任何试图转让或遗嘱处分居住权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居住权,本质上是一种为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而设定的权利,它允许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按照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享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具有其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只能对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而不能从中获得收益,也不能将住宅用于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这是最为常见的形式。《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双方意思表示明确、证据充分,有利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合同内容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另一种设立方式是通过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371条,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通过遗嘱为特定人设定居住权。遗嘱设立居住权时,也应参照合同设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若遗嘱中的居住权人为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嘱继承;若非法定继承人,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接受。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仅订立合同而未进行登记,居住权不会具有物权效力。但合同的效力本身不受登记影响,居住权人有权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登记。
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已设立居住权但未登记的情况,由于当时登记机构尚未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居住权仍视为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居住权人应尽快补办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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