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某日,徐阿姨与刘阿姨像往常一样来到香花桥街道久业路与新桥路的交汇处摆地摊售卖蔬菜。一顾客询问徐阿姨蔬菜价格,得到4元一斤的回复后,相邻摊位刘阿姨立刻招呼:我卖3元5角一斤。简单的价格竞争瞬间引发口角,两人互扯头发,冲突中瘦小的徐阿姨摔在自己的电子秤上,导致电子秤损坏。徐阿姨见状,拿起电子秤要求刘阿姨赔偿,争执之下,徐阿姨右眼部、右脸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徐阿姨的伤势为轻微伤。
调解过程
一、调解波折:责任难定 互不相让
香花桥派出所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因事发地恰好处于视频监控盲区,对责任认定存在困难,于是委托司法所介入调解。
调解员首次调解时,了解到徐阿姨受伤较重,右眼部缝了8针,脸部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2100元。刘阿姨则无明显伤势,也未要求验伤。徐阿姨坚称,其眼部、脸部的伤是刘阿姨夺过电子坪砸到脸上所致,要求赔偿2万元。刘阿姨辩解称,是徐阿姨自己砸到自己,拒绝赔偿。此后,派出所曾多次牵头组织调解,均因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最终解不欢而散。
二、峰回路转:“三所联动”打开调解新局面
2024年12月10日,经司法鉴定徐阿姨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启动“三所联动”机制。民警告知徐阿姨,从目前证据来看,依据行政处罚法,刘阿姨不构成拘留情形,但双方存在互殴情形。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徐阿姨若走诉讼途径,存在不确定性,维权有风险。调解员则从情理出发,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
针对徐阿姨的诉求,调解员详细讲解赔偿依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特别说明一般退休且未工作的人员,误工费通常不予支持。通过耐心劝说,徐阿姨将赔偿诉求从2万元降至8000元。对于刘阿姨,调解员指出,虽然无法证明徐阿姨的伤是她造成,但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双方互殴,徐阿姨受伤与她存在一定关联。刘阿姨听后,态度有所转变。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矛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调解结果
1、签订调解协议时,刘阿姨当场向徐阿姨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800元;
2、徐阿姨获得赔偿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刘阿姨提出任何赔偿、补偿等主张;
3、双方相互赔礼道歉,彼此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
调解心得
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情绪、妥善处理,很容易升级为大冲突。在责任难以断定,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三所联动”机制发挥了关键作用。派出所明确矛盾性质,让双方认识到行为的法律边界;律师普法,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维权途经;调解员融合法、理、情,运用调解经验,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日常与人相处中,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冲动,遇到问题用法律和理性解决,才能让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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