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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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结婚后落户某村,之后离婚,离婚后户籍仍在该村且在该村组居住生活。
这种情况,还能否继续享有承包经营和土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权益?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蔡某珠诉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明确: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院认为,
原告蔡某珠因合法婚姻落户在被告某村五组,虽然后来离婚,但户籍仍在某村五组,且在该村组居住生活,故应当认定原告蔡某珠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原告蔡某珠作为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平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村五组小组会议讨论不分配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告蔡某珠的征收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蔡某珠要求被告某村五组支付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如果妇女离婚后继续在嫁入地生活,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均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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