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莆田市政府网站公布了
农业农村局2024年查获的
10大农资及农产品典型案例
最高罚没1328494.8元
具体如下
一
莆田市城厢区范某珠农资经营部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苏云金杆菌”“敌草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草铵膦”“敌敌畏”“乐果·矿物油”“代森锌”等农药产品, 涉案货值4129.5元,违法所得349.6元。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9.6元及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34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莆田市荔城区周某芳农药化肥经营部
经营劣质农药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产品“二嗪磷”,属劣质农药,销售涉案劣质农药产品共3瓶,涉案货值45元,销售金额45元已由当事人已作退款处理。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莆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合计117瓶,涉案货值2364元,违法所得1349.63元,同时,还另查明,该批次涉案肥料产品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49.63元,并对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349.63 元、对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349.63元,合计罚没4048.8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
莆田市秀屿区某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中猪配合饲料”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涉案饲料产品中锌元素超过最高限量规定。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
莆田市秀屿区某种子店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涉案货值15600元,同时,还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3种(批)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涉案货值3045元。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
莆田市仙游县何某全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草莓”产品共20公斤,涉案货值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同时,还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标签“使用范围”未标注“草莓”的“烯酰吗啉”农药,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
莆田市秀屿区某家庭农场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百香果”产品10公斤,涉案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50元。同时,还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包含“百香果”的“苯醚甲环唑”农药,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500元、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2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
莆田市涵江区黄某元
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葡萄”产品20公斤,涉案货值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1220元,合计罚没1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
莆田市仙游县某农牧有限公司
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案
2024年8月,福建省仙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并查明,仙游县某农牧有限公司销售的33头生猪在交付时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录入追溯信息,仙游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执法人员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并查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
莆田市仙游县陈某杭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经立案查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当事人陈某杭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仙游县榜头镇紫洋社区家中设立屠宰窝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所得119316.8元,涉案货值120917.8元。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没收违法所得119316.8元和查获的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209178元,合计罚没132849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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