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在国内外时政形势岌岌可危的双重阴霾下,“变道”与“变法”是作为政治主体的国家亟待且必须解决的两大焦点问题,其中“法”是独立的路径与手段,“道”是国家制定律法的最终目的及终极指向。
然而,“变道”与“变法”虽常被同题而论,但是二者并非是单向度的起点与终点的关系。
如果从律法 层面的伦理意义进行分析,从运动的方向性上而论,“变道”与“变法”既是中西伦理的抗衡关系,同时又是破坏后重建、互为表里的因果关系;
从具体现象上来看,则是“伦理派”试图将家族伦理重新集结起来,“以家立国”;“法理派”与之对抗,意欲对传统“伦理国家”进行瓦解,并在其废墟之上重建“政治国家”的曲折过程。
“自我认同”的共识
清末民初,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燃烧振兴炉火的诉求相映于帝国主义侵略者权势扩张的漫天战火,挣脱封建主义枷锁与摆脱殖民主义压迫的双重交替道尽了时下中国法律伦理体系的内在紧张。
正如人类个体“在生活世界中不得不面对‘自我’、‘他者’的问题”,自我认同的深层次含义在于“是什么让他成为其所是,他如何看待、关联于自我和世界,因而为什么他是这个人而不是其他人”等问题的回应。
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也同样面临着需要解决“封建正统君主专制的法律伦理如何被打碎”、及其被打碎之后“如何建立起一个把不同界别的民众作为整体凝结一体的新型伦理共识”等问题。
国家伦理与民族伦理的整体性
任何国家与民族作为人的“群体性存在”,在政治哲学层面,为了解释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都会无可回避地面临着——“国家与民族的整体性来源于哪里”及“用何种方式保持国家与民族的整体性”——两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这两个尖锐的问题其实质是在解答“人与人”、“人与国家”及“人与民族”的关系。
用黑格尔的理论,从伦理学的角度剖析上述问题,只有两种路径:或是以“原子式”的方式展开研究,或是以“实体”为逻辑起点深入探讨。
“原子式”的研究方式,是以“个人主义”为立足基础,强调个体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挑战传统社会国家与民族的整合力。
“原子式”理论中的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是单纯的“集合并列”,无法聚沙成塔,反而非常容易分崩离析,正如恩格斯所言:“人类分散成各个分子,每一个分子都有自己的特殊生活原则,都有自己的特殊目的,这种一盘散沙的世界在这里是发展到顶点了。”
“原子式”的个人与国家、民族关系的建构路径,必将使“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私利至上”等伦理倾向大行其道,从而派生出价值观念上的偏差、偏激,甚至产生行为模式上的违规、越矩。
国家与民族是伦理精神的“实体具象化存在”,伦理实体是国家民族实体“具有价值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与民族不仅是成员个人在政治上及经济上的共同体,更是人际联系的共同纽带,可以结成“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以整个国家民族的共同伦理为神圣原则,从而实现由亿万“单个人”组成的共性意识与集体行为。
因此,当国家受到民族情感及民族尊严的伤害及侮辱时,若主权尊严任遭践踏、整个民族伦理涣散、鸦雀无声、麻木不仁,甚或安之若素,则必将成为真正的“亡国之奴”;
反之,当国家与民族遭遇严重危机、“外来强权战胜普遍公理”之时,共有的伦理精神会引导成员进行理智思考并对历史事件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
在此基础上,自发自觉地形成对于血缘共同体及政治共同体的肯定与认可,在行动上尽全力捍卫国家的主权及利益,实现国家民族“实体”自我价值的塑造。
和衷共通:传统社会与民族的伦理意蕴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通过对印第安人易洛魁人部落、希腊人的氏族、荷马史诗中雅典国家的产生、德意志国家的形成等事件行分析,揭示出民族与国家的“聚合化”趋势。
因此,西方的国家少有单一民族国家,而是由“小民族”相互征服、多次合并最终形成了具有主权,政治、经济制度一体化的国家形式。
与此同时,西方社会的国家伦理与民族伦理,在二者相互纠结、不断粘合的状态中,共同呈现出“螺旋式”上升与“渐进式”发展的样态趋势。中国国家与民族的形成,自从在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国家”的演变转化过程中,便走上了一条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历史道路。
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红山文化等新石器时代先民遗迹的重见天日,表明中华大地是中华民族、国家、人民生存发源的摇篮,同时也足可以印证中华民族格局中多元并存的起点。
黄河中下游,氏族部落集团的不断融合,形成了以“华夏”为核心的汉民族国家前身。同一时期,在“华夏”族治理区域的周围,萌生出东夷、氐羌、西戎、肃慎、蛮等“族体”,被称为“四夷”。
部落是氏族的集合,民族则是部落的集合。“华夏”与“四夷”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祖辈先人。“华夏”与“四夷”地域相接、血缘相连、风俗相近,如同一朵花上的花瓣,虽然瓣瓣不同,但是瓣瓣同心。
自此,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伦理体系开始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渗透到每一个国家成员的骨髓心脾,遍及国家与民族的每一个角落。
汉语中的“民”、“族”、“国”、“家”四个字,均起源于中华民族与国家形成的初期阶段。其中,“民”字表明的是民族国家中社会阶层最低的群体,是一个表征“群体”而非单独“个体”的词汇,其指称对象往往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于血缘亲族或政权归属而被“纽带化”的人群总称。
单个“人”的力量或许势单力薄,无法与氏族部落首领的权力相抗衡。甚至一旦被氏族习惯惩罚,脱离氏族部落、离群索居,单个“人”所面临的将是被群体“遗弃”后,或是为天灾洪水所吞没、或是为虎豹豺狼所吞噬的悲惨下场。
但是,单个的“人”,一旦聚集成“民”,其力量是无可估量的。
《说文解字·民部》中,把“民”解释为:“民”等同于“萌”,像草芽的形态。聚草成原、积生万物,草根的团结起来的力量是无法被忽视的,它可以摧枯拉朽、撼动权威。
因此,正如《尚书·皋陶谟》所言:“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
“王”并非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伦理地位,笼盖四野的“天”的伦理地位要远远凌驾于人世间的“王权”之上,而“天人合一”、“天地人和”等词汇的提出,更是进一步表明了,“天意”来源于“民意”、“天伦”即为“人伦”。
从“民”字的起源,可以看出,“民”是中华民族自然形成的伦理实体,是中华民族独特伦理基因密码的最核心源泉,我们的民族之所以历经激荡仍然永葆一以贯之的坚强韧性与百折不挠的顽强钢性。
“解码”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民”作为国家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存在,运用集体智慧与力量、克服了重重道德危机而千载颠扑不破。
因“天伦”来自于“人伦”,故“天伦”一词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天”作为万事万物的主宰,它与人、与群体、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存、互为统辖的利益关系;
其二是指基于自然属性——“天性”,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基于血缘关系的“天性”关系而产生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相融的亲族伦理关系。
“族”字的最初含义为“旗所以标众,矢所以杀敌”,这一点从“族”字引“旗”之“方”部为左、采“矢”之全字为右,合而并之,可以见得。
同旗指引、同仇敌忾,“族”的含义不仅仅是远跋征伐的军事作战组织,更是人伦范型的血缘群体集团,是将家族血缘伦理外扩于社会伦理的层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伦理实体。
在传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很多生产行为与生存行为需要“族”群成员共同完成。“族”需要协调“族”与“族人”的关系,保证“族人”坚定树立对其不加二心的忠诚向度以及依赖归属的情感向度;
“族”需要维护新老几代“族人”的关系,形成老幼亲敬和睦的气氛;“族”需要密切“族人”各自“小家庭”与整个族群的链接等等。
因此,汉语中的“民族”一词,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既采撷“民”之群体性,又汲取“族”之血缘性,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同时又是把握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甲骨文和金文的字形形态分析,在“国”字最初的样态中,并无外部代表土地疆域的四框。“国”字的最早写法是“或”,从“戈”、从“口”。
“戈”是中华民族的先民们在石斧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制造出的一种造型独特且具有攻击性的主战兵器,“口”则表示的是人口之意,因此当时的“国”字表明的是在武装力量保护之下的人类群体。从造字的最初源头来看,“国”字是一个会意字,而非象形字。
“国”字增加疆域含义,应为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时期所形成,是基于先民们群居的起居住所更大范围建造的,由隔绝野兽骚扰及防止外敌入侵的墙垣围绕而成,构成了有组织、有制度的人类社会雏形,与“野”相对而存。
伴随着先民从居无定所、到处游猎的徙离状态,进入到了聚落而居、繁衍生息的农耕状态,从氏族部落的“散居形态”过渡到民族国家的“聚居形态”,实乃华夏民族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一大变通。
早期中国的国家地理条件,其核心区域主要位于水草丰美的开阔平原地带,气候温和宜人、土地肥沃营养,从事农耕事宜的先民们既无游牧民族的颠沛流离,又无沿海民族的凶险风浪,还无商业民族的精于算计。
长期皇天厚土的耕作生活加之无法彻底实现阡陌交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成员需要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因此,形成了崇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准则、价值尺度与伦理规范。为“国”字圈上四框,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华民族爱好和平、不主战,但是同时坚决捍卫自己的主权与领土的完整性,不畏战的爱国主义伦理定力与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
传统观念认为中国古代“家”是象形字,该字由代表房屋的“宀”与代表圈养猪的“豕”叠加而成,表明居无定所的游牧民族开始逐渐稳定下来,以农耕与饲养牲畜为主要谋生手段。
“家”的核心成员是两姓之和的夫妻,因此,《周礼》中注:“有夫有妻,然后有家”。夫妻之和是构成“家”的最基本要素,这是人类社会家庭起源的共性所在。
亚里士多德也指出:“由于男女同奴主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合成家庭。”恩格斯同样强调原始血缘家庭中的伦理意义,他概括性地把家庭表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且局限为有直接亲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指出:“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然而,与西方国家的“国是国、家是家”、“国事是国事、家事是家事”不同,在中国传统伦理体系中,血缘宗亲与“国”的纽带联结并未因氏族部落的消亡而弭失。
二者反而按照组织原则的“同构性”,使“国”与“家”结成了双向互补的共同体,“国”不仅由“家”来构成,二者形成“构成性关系”,而且经由“家”的运作来实现“国”的治理,二者更进一步是“实现性关系”。
家不仅是“国”的政治价值出发点与立足点,更是“国”的政治价值的最高理想取向,因此,代表“国”之疆域辽阔的“四海”,可以构词为“四海为家”;代表“国”的最高行政版图的“天下”可以构词为“天下一家”。
“民”与“族”同呼吸,“国”与“家”共命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民族与国家的伦理认同始终是一种群体性认同,其内涵必然存在着“同一性”与“统一性”的要求。
“家庭、民族、国家、社会是伦理认同的基本环节。”因此,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不是当权者为了维护天下大一统而在主观意识上建构起来的。
而是在历史结构及国家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冲突与融合,逐步围绕着人伦整体与国家价值展开的“家国同构”的伦理认同,并把执着的爱国信念注入到客观存在的伦理化政治之中,内化为“民”和“族”自觉的内心伦理和主观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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