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欠款人意外离世,能否向其妻子主张还钱?
2023年时,朋友于先生向陈先生借钱,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陈先生碍于面子,答应了于先生的请求。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将钱款转账给于先生,于先生也依约还款。前段时间,于先生因为意外不幸离世,陈先生拿着《借款合同》找到其妻子王女士,要求她偿还剩下的欠款。王女士在偿还了一小部分借款后,就以于先生借款自己并不知情,该债务不属于她的借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陈先生询问律师,该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于先生的妻子主张债权?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陈先生的描述,签订《借款合同》发生在于先生和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开始找王女士讨要欠款时,王女士并没有否认,这证明王女士应该知道其丈夫欠款一事,并且在于先生去世后偿还了一小部分。虽然不多,但王女士偿还欠款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构成对于先生债务的追认。因此,如果王女士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可以向王女士主张还款。
问题2:装修房屋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罚款和相应的损失是否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
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设计图纸、包工包料进行自家房屋的装饰装修。图纸出来后,赵先生对装修公司的设计非常满意,表示就按照设计来装修。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赵先生家厨房门处的承重墙做了改动。前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赵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先生对被拆改的承重墙进行整改,并因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对其处以罚款。赵先生按要求对墙体进行还原加固,并缴纳了罚款。他询问律师,是装修公司私自改动承重墙,罚款和其他损失是否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赵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厨房门的承重墙被改动,装修公司作为专业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知道未经法定流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但其仍然进行拆改,因此其对于赵先生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赵先生对于装修公司的设计是认可的,也就是说赵先生对于要修改厨房门这件事应当是知晓且同意的,因此因改动承重墙遭受的损失这件事中,赵先生也是存在过错的。如果走诉讼途径,法院应该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赵先生和装修公司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业主签订装修合同时要强化审查意识,对于易产生纠纷的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遇到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予以确认,并妥善保管预算报价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呼吁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做好提示、解释、说明工作,将施工中可能产生增项、预估价格或对房屋有影响的事项提前告知业主,并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3:购买的二手车与合同中约定的“无事故车”不符,能否要求车行退车并赔偿损失?
袁先生在某二手车行看好一辆二手轿车,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在备注处,车行的负责人填写了“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合同签订后,袁先生交纳了购车款,在车行的见证下,与原车主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袁先生给该车辆上了保险,还将车辆座椅换成了真皮座椅。3个月后,袁先生去保养车辆时,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的风挡玻璃是更换过的。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车辆的两侧前车门和安全气囊都是更换过的,这说明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袁先生询问律师,车行隐瞒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是否可以要求车行退车并赔偿自己买保险和更换真皮座椅的损失?
律师说法: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车辆买卖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袁先生和二手车行,车行作为经营车辆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对车辆情况的认知有专业的经验,在销售二手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履行告知义务。袁先生购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更换过安全气囊、前车门等重要部件,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会直接影响到袁先生购买行为的意思表示,车行应该将车辆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知。车行隐瞒车辆事故损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袁先生对车辆真实情况的认知,属于欺诈行为,其与袁先生订立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因此,袁先生可以要求与车行撤销购车合同,车行返还购车款,袁先生返还车辆。至于为车辆投保和更换真皮座椅属于袁先生的自主行为,且袁先生实际使用该车辆已经三个月,实际享有了那些行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利益,所以袁先生主张让车行承担保险和真皮座椅费用的要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4:收货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卖货人不承认怎么办?
王先生是做木材生意的,他有一个生意伙伴孙女士,开了一家板材厂。自2019年开始,双方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将木材送到孙女士的厂里,由孙女士的哥哥孙先生负责收货,孙女士给付货款。这些年来,双方合作一直比较顺利。今年4月份,孙女士让王先生送一批木材到厂里,称有急用。多年的合作让王先生没有多想,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将木材送了过去。收到木材后,孙先生用厂里的制式“出库单”为王先生出具了一张收货条,收货条载明:货物名称木材、货款25万元,并有孙先生的签名。王先生曾现场打电话确认,孙女士对孙先生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表示认可。事后,孙女士只支付了1万元,剩余货款迟迟不再给付。王先生找孙女士协商,孙女士称收货条系孙先生签字,属于孙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木材剩余货款应由孙先生支付。王先生询问律师,孙女士作为板材厂的法定代表人,不承认收货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王先生自2019年起就开始向孙女士开办的板材厂送木材,双方多次发生业务,以前货款都是由孙女士支付。这次王先生将木材送到了板材厂,实际上用于板材厂的生产经营,王先生现场确认的电话录音中,孙女士明确表示对孙先生出具债权凭证行为的认可,并承诺对孙先生收货行为所产生的欠款由其偿还。且该批木材的部分货款已由孙女士支付。孙先生既是孙女士的哥哥,又是板材厂的雇佣人员,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视孙先生签字收货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孙女士应对孙先生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该买卖合同中,木材的买方系孙女士,如果她不履行合同中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孙女士支付剩余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问法感悟
郭振全律师: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审阅合同各项条款、细节,如定金条款、付款条款、管辖条款。遇到格式合同要求对方解释,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蓝文海律师: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维修记录、通知函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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