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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邵某与赵某在202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与张某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至2024年,邵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共计12718.45元。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及邵某与张某共同开房、外出旅游等消费支出11532.9元,共计25251.35元及利息。张某辩称收到的款项已经用于生活消费,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邵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12718.45元,该转款应认定为邵某向张某赠与的财产。转款未经赵某同意,剥夺了赵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取得的款项为不当得利,邵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赵某要求张某返还的款项中,应扣除张某向邵某转款的183.4元,扣除后张某应向赵某返还12535.05元。
赵某提交的邵某与张某酒店住宿花费、外出旅游门票花费11532.9元,张某予以否认。赵某提交的上述证明未显示张某相关信息,不能证明是邵某与张某的共同消费,仅能证明该费用系邵某的支出。赵某要求张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除夫妻明确约定分别实行财产制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一方将家庭共同财产转账赠与第三者,该转账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处分行为不仅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部分人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则赠与行为应认定为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即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中仅有一半为非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需将一半返还给无过错方即可。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赠与财产需全部返回。
法官提醒
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元,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一方出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或婚姻中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虽然上述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但没有过错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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