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件事,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很后悔,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听证会上,汤某某陈述的话语中带着悔意。
2023年9月17日,苏某某、肖某某与汤某某驾车来到茯苓地盗窃。随后,3人将盗窃的茯苓拉运至收购点出售,3人平分挥霍所得钱款。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茯苓价值488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审查发现,汤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与同案的苏某某、肖某某相比,汤某某只参与盗窃1次,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因苏某某、肖某某还参与其他盗窃犯罪,对苏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对汤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某大学学生汤某某针对案件提出自己的认识并诚恳悔罪。经评议,听证员认为汤某某一旦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学业和前程几乎毁于一旦,根据汤某某的盗窃数额和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一致同意对汤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听证会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需要对汤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部门,由检察部门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汤某某行政处罚的必要,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提出给予汤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煜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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