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中韵通达速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被处以罚款8000元
2024年05月17日,朝阳市邮政管理局就朝阳市中韵通达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朝阳市中韵通达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冉
住所:龙城路四段7-1号
品牌:中通快递
二、案由
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三、主要事实
朝阳市中韵通达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责令该公司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督导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并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给予张英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李彩霞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李宏旭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该公司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督导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
承办单位:朝阳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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