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化建设中,由于前期规划不完善,目前还有许多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平房,这些平房除房屋本身外,一般都带有大小不一的院落,对院落、空地部分怎样进行补偿?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就给大家分享分享其中的法律问题。
律师解读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当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19条也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我们的院落同样也是属于拆迁补偿范围之内的,且补偿标准按照周边市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那这时候很多朋友要问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我认为不合理,标准过低,该怎么办呢?
首先:关于评估机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提出异议。
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以大家要是发现评估机构存在以上问题,大家要及时提出异议,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最后: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书面告知您。如果此时您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此时您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实的拆迁过程中,必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补偿问题,老百姓的利益特别容易遭到损失,若以上的流程和方法都不能解决您对于补偿的异议,那么建议您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必要时采取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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