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加班了一天,今天碰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名当事人打我电话,问我单位的一个员工得了糖尿病的呢,三番五次的请假,每个人都请假的,这样的行为对公司完成很大的影响,导致部门其他员工的不爽,是时候要处理了!我问了下员工大概的情况:员工2024年2月5日上午8点07分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发送微信称其在上班路上晕倒,需就医,而后向公司供了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宣称因患有二型糖尿病需要请休病假,且于2月19日、2月26日提交了休假证明及诊断证明向答公司提出因糖尿病需要请休病假的相同请求,自员工被退工后员工长期泡病假。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均规定:糖尿病并不属于职业病,员工一直以来泡病假,公司也应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知情,于是答辩人2024年3月15日通知申请人,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核实其病情,员工于2024年3月21日给公司发送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的门诊病历照片,因员工发送的照片进行了折叠,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其提供完整的门诊病历,申请人以门诊病历是其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导致公司无法核实其病情,公司后续派工作人员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核实病情,医生告知公司要病人到医院就医,就应根据病人的要求开具休假证明,并不是完全按血糖高低来进行认定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公司居于用工管理权的需要,工商在3月20日已经向员工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回公司工作,但其未置可否,仍然拒绝工作。故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解到委托人的要求和意见后,我也给到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给委托人,其实公司这样操作的话,很大概率上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呀,公司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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