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就包含了隐私权和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颁布四周年之际
连江县检察院联合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
开展民法典进社区、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由连江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和社区、村居社工组成的法律志愿服务队,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对民法典中提及的个人信息、婚姻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典热点知识进行宣传与讲解,吸引不少群众驻足咨询。
近年来,连江县检察院深入推进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顺利开展,持续扩大民法典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率。下一步,连江县检察院将继续丰富民法典宣传活动的主题与形式,助力营造群众懂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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