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一次性解决纠纷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需求与期待。
“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把每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最好,防止本环节裁判“外溢”出另一个诉讼环节;尽可能一次性实际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一揽子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衍生出多个案件;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顺利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实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基本案情
此前,韦某和谭某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谭某给予韦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二、韦某协助谭某办理两人名下房子的产权变更手续。
执行情况
依照调解协议,谭某在支付了9万元经济补偿款后,剩余款项却迟迟未履行,韦某便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谭某联系,谭某犹豫好久终于说出自己的顾虑,称其担心全部支付后申请人不协助其办理房子的产权变更手续,现在也考虑过几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让韦某协助其办理房子的变更手续。执行法官认为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的破裂,导致信任的缺乏,作为互相承担义务的两个人,先后再申请对对方强制执行,显然违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
为打消双方的顾虑,节约司法资源,实际性化解双方的矛盾,执行法官立足案件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积极沟通,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一次性将经济补偿款转至法院执行专用账户,申请人也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办理完成产权变更手续,避免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案件也实现圆满执结。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102期
文字:黄子鹏、陆嘉琪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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