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赣榆区组织开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现对第四批3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案例一:
2024年3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赣榆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鱿鱼须海鲜产品进行现场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鱿鱼须海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不合格鱿鱼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调查期间又接到群众举报称本案当事人经营的一款龙虾尾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龙虾尾和鱿鱼须食品均为非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4年4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称连云港A公司生产的虾滑涉嫌使用保水剂,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连云港A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虾滑产品并采取强制措施,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经检验连云港A公司生产的虾滑产品确实使用了磷酸盐添加剂,虽未超标但未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条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4年4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反映江苏A海鲜电商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龙虾尾标签涉嫌标注虚假的生产商等信息,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库存的龙虾尾产品与被投诉的龙虾尾标注的生产商等信息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龙虾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将购进的B公司生产的龙虾尾进行拆箱散卖,在散卖过程中进行了包装并将生产商打成C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来源|赣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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