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既有程序性规定,又有实体性规定。
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执行,关乎当事人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后,因为种种原因,后来撤回执行申请。
那么,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执行呢?
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有点类似于民事诉讼,起诉是原告当事人的权利,撤回起诉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撤诉需要法庭准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撤回执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将终结执行操作,但申请人在此期间内有权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必须对此申请立案并启动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期超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可能会不予受理。
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申请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
申请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提交法律文书,写申请执行书,还是恢复执行申请书。
这个要看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有的执行案件可以写申请执行书,有的案件应当写恢复执行申请书。
在法律实务中,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难度要比申请执行要大一点,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而且有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恢复执行窗口,一周只有一个工作日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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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268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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