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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有序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集中安置和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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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风光

5月14日,据微信公众号“楚雄州人民政府网”消息,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楚雄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8条措施的通知,并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在促进住房消费方面,通知提出,支持人才购房,落实好《楚雄州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生活安居、安家补贴。属楚雄急需专业或知名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来楚企业工作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生活安居补贴,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具体制定人才购房支持政策,但享受购房政策的人才以最高补贴、补助为上限,不能重复享受。

同时,有序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集中安置和购房。有序引导重大工程搬迁人口、生态搬迁人口、地质灾害点搬迁人口等向城镇集中安置。大力推动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采取“以购代建”方式采购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源。城市(县城)规划区严格限制小宗地出让,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进城购房。鼓励各县市采取交纳契税后依法给予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使农民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各金融机构要继续用好“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畅通城镇地区购房落户、租房落户等渠道,进一步为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提供便捷和优质的服务。对进城购房的农民,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此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因城施策”进一步强化贷款政策供给,落实好现有公积金各项制度。加大民营企业缴存公积金政策宣传服务,积极探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更多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纳入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持续支持“二孩”“三孩”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分别增加20%和30%,5年内未提取公积金的再上浮10%;持续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对在州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楚购房给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全力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租房提取额度提高到每月3000元;高层次人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缴存时间、账户余额限制。

以下为政策全文:

楚雄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8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长效机制。鼓励银行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增长。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办理商品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手续,原则上一个月内下放按揭资金。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严格筛选并动态调整房地产融资支持项目“白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落实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好中央和地方最新信贷政策,州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落实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严格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楚雄州范围内(以县市为单位)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家庭住房套数由属地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配合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贯彻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亦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落实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促进住房消费(五)支持人才购房。落实好《楚雄州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生活安居、安家补贴。属楚雄急需专业或知名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来楚企业工作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生活安居补贴,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具体制定人才购房支持政策,但享受购房政策的人才以最高补贴、补助为上限,不能重复享受。(牵头部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财政局)

(六)有序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集中安置和购房。有序引导重大工程搬迁人口、生态搬迁人口、地质灾害点搬迁人口等向城镇集中安置。大力推动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采取“以购代建”方式采购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源。城市(县城)规划区严格限制小宗地出让,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进城购房。鼓励各县市采取交纳契税后依法给予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使农民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各金融机构要继续用好“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畅通城镇地区购房落户、租房落户等渠道,进一步为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提供便捷和优质的服务。对进城购房的农民,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七)全面推行“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贯彻落实好《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盘活二手房交易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存量房交易效率。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因城施策”进一步强化贷款政策供给,落实好现有公积金各项制度。加大民营企业缴存公积金政策宣传服务,积极探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更多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纳入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持续支持“二孩”“三孩”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分别增加20%和30%,5年内未提取公积金的再上浮10%;持续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对在州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楚购房给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全力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租房提取额度提高到每月3000元;高层次人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缴存时间、账户余额限制。(牵头部门:州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单位:各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九)继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将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牵头部门:州税务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税务局)

三、优化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

(十)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满足公共安全、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多管齐下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县市政府或行政企事业单位需要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并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坚持分类施策,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科学合理用地。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除省、州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已出让土地不能继续开发建设且符合收储条件的,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楚雄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收回后科学设定规划条件另行出让。(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开展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试点。积极推动《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落地见效,为房地产市场创造新的发展空间。经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成套住宅小区(不含自建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试点实施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项目。试点项目探索政府引导、居民出资、市场参与的多元化推进模式,按照“居民主体、政府引导、住建主管、街道主抓、社区主责”的原则,以安全隐患消除、功能设施完善、居住品质提升为主要目标,由危旧小区居民自愿出资,实行自主更新重建。(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楚雄州因城施策灵活执行城市建设项目机动车泊位配比指标的意见》,科学分析并完善车位配建计划,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比按如下配置:每套(户)面积超过240(含240)平方米的,按每套(户)不低于2个配建;每套(户)建筑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如配套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地上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1个配建,地下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85个配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套(户)数占比超过总套(户)数50%以上的,总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保障性住房、康养(旅居)地产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加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实现市政、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环卫等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全额出资、无偿移交、计入开发成本等原则,投资建设非营利性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公园绿地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拟定商住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带建设方案”挂牌出让方案,在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成本价移交、全体业主共有、市场经营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方式,由用地竞得人按约定建设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四、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十五)强化风险处置和管控。进一步落实好府院联动机制,加快问题楼盘化解,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利益。经县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认定的“保交”楼盘,可以“一城一策”“一楼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各个环节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虚假宣传、无证销售、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捂盘惜售、价格欺诈、非法集资、强制委托、价外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委网信办、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法院、州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鼓励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逐步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五、提升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

(十七)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申请。(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项目,在满足公共设施配置的基础上,可依建设方申请调整分期规划验收。在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房。(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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