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注意"软暴力"涉及寻衅滋事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 226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根据《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纠集他人 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2.注意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根据《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注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有关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 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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