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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备案条件的,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先前,多省发文
提出项目联合验收相关要求
辽宁:2024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无需再办理备案!
1月2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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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1日起,一份施工许可证可申请两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9部门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分期范围划分
当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可先行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表记载的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个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多个单位工程可绑定一次申请,单个单位工程不得再次划分。
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多可申请两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承担全面责任,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主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
北京住建委此前发文: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重庆: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取消竣工验收备案!
2022年1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重庆住建再发文强调:
山西6部门: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
2022年8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
适用范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项目。
优化联合验收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
合并审批阶段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合并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阶段精简为两个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施工两个阶段进行核发。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批主管部门申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6项内容应联合验收!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测绘单位!
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的通知。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意见,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施分期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测绘工作。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山东: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而山东则明确: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
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
《通知》明确40项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取消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依法取消项,于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
此后济南也再次发文
四川原文如下: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你们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请反馈到我厅。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张听夏;联系电话:028-85565615;电子邮箱:zjtab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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