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 160条流氓罪的规定中分解出来的,1997年《刑法》第 293条对寻衅滋事罪作了独立规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增加第2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属于该款行为的可以并处罚金,并在第1款第2项中的"辱骂"之后增加"恐吓下"他人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虽然寻衅滋事表面上是对人身、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实际上是行为人公然蔑视社会法治秩序,侵犯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动机。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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