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办理的保管事务包括:保管遗产、保管遗嘱、保管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对于遗嘱保管和遗产保管而言:
一、公证机关办理遗产保管
公证处遗产保管是公证机关对公民死亡后的遗产采取保管措施,防止遗产丢失、损坏的,并对遗产保管的范围、方式、结果等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
一般而言,遗产保管期限到遗产实际分割之日结束,公证机构应向合法继承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移交所保管的遗产。保管遗产的费用由遗产受益人共同承担。
二、公证机关办办理遗嘱保管
保管遗嘱是指公证机关接受遗嘱人的请求,代替遗嘱人收存、保管其所立遗嘱的行为。
公证机关代为保管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重要文件的灭失,使这些文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管其他文件包括各种鉴定证书、资格证书、重要信函等。保管遗嘱和文件是公证处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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