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常被混淆,甚至将食品安全视为安全生产的“子项目”,从而扯皮、推诿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厘清事权、统一观点。现将有关区别做以下解读。
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
“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是:生产出来的(经营)食品是否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是否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两项“安全法”
是同一层次的法律
“两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2019年2月5日同时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纳入党政同责考核,且各有一套独立、完整的监管体系,不能混淆、不能覆盖、不能替代。两项“安全”均有法定的监管部门(即安监局和市场监管局,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市场监管局不得越权监管,反之亦然。国务院2019年10月8日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1、64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两项“安全”在机构设置上
不存在从属关系
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安办);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办),两者没有从属关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各行各业均有法定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是监管执法部门,不是任何行业的主管部门),如: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局;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民政局;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健局;商超、社会餐饮服务业的主管部门是商务局等。
供稿:市场监管所、食安办
编辑:党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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