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消防、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
洞头
查处多起违反规定
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规行为
网络配图
案例一
2024年3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王某在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鸿路1023号生产车间2号楼一楼的浙江众邦机械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且无消防安全措施,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不是在重点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而壹佰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莫某某在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鸿路1023号生产车间2号楼一楼的浙江众邦机械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目无消防安全措施,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莫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王某在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鸿路1023号生产车间2号楼一楼的浙江众邦机械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履行动火市批手续目无消防安全措施,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龙某某在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鸿路1023号生产车间2号楼一楼的浙江众邦机械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目无消防安全措施,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龙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处罚。
无证从事电焊、明火作业
如果防范措施做得不到位
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来看看以往案例
案例一
4月18日,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毛洋坪村文星路仰天湖茶叶专业合作社发生火灾,经现场了解,电焊工人叶某永,在没有取得特殊工种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叶某永的行为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情节严重,因此对叶某永依法处以二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
4月24日,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国资经营集团办公场所起火。现场为办公场所三楼堆放的垃圾废料起火,过火面积2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起火原因是气割铁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点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据调查,该作业人员属于无证气割作业,曾在2011年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三
4月27日,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开展“五一”节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行动中发现雅儒村某一厂房内正进行电焊作业,工作人员随即对操作工人李某进行证件检查,发现李某并无电焊相关证件。经查实,李某属于无证违规电焊,工作人员立即叫停施工,并给予李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电焊)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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