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对警察执法过程中自己的遭遇心生不满而设法报复,导致6名警察死亡,这令人震惊的案件背后究竟藏着什么样的真相?
这起案件发生在上海。制造这起惊天大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是个无业游民。
有一天,他骑着自行车在自己住处附近晃悠,遇上了巡逻的警察。
杨某骑的自行车是他租来的,但巡逻的警察非要让他出示相关的证件,杨某认为警察的要求十分无理,因此拒绝配合。
随后,警察将杨某带到附近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直到查明了杨某本人和他骑的自行车的情况之后,才让他回家。
在这之后,杨某多次对当天执法的民警进行投诉,认为自己遭受了“非人”的对待,希望获得赔偿,并要求将那几个执法民警开除。
上级公安局经过认真调查,发现杨某说的情况并不属实,当天民警的执法并无不妥,因此每一次都和杨某详细解释,希望能安抚他的情绪。
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发生作用,杨某仍然不能接受,他开始谋划更大的“动静”。
经过杨某长达一周的踩点工作,他基本摸清了想要袭击的公安局的内部结构,为他之后的行为奠定了基础。
2008年7月1日这天,杨某带着他事先准备好的“武器”——几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来到了闸北公安局。
他先是点燃了几个啤酒瓶扔在门口,吸引了保安的注意,趁保安们忙于救火的空档,窜进了公安局大楼。
进入公安局后,杨某就开始了他疯狂的杀戮。他是见一个捅一个,见两个杀一双,很快就刺杀了6名警察。
杨某杀红了眼,大楼里多位警察出动后才将其制服。被抓后,杨某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以一己之力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创,引发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杨某案件的整个流程推进得异常地快。
从7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到11月26日被执行死刑,期间只经过了短短的四个多月,对于如此重大的恶性案件,这样的诉讼进程可以说是很罕见的。
【以案释法】
杨某袭警案是当年轰动一时的大案。其中有很多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和学界的讨论。
一、首先被诟病最多的就是杨某杀人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多数声音认为杨某的案件由上海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是不公正的。
因为这一案件发生在上海,受害方均为闸北公安局民警,是政法系统内部人员,仍由当地各机关承接刑事诉讼,结果有不公正之虞。
那么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合理呢?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管辖权应该归属于犯罪地的公安司法机关。
但是本案的被害人群体特殊,都是警察。政法系统内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终的结果不论是否公正,都有可能遭受质疑。
为了保证司法的权威性,法律同样规定了在犯罪地的机关不适宜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可以异地管辖。
本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如果异地管辖似乎更有说服力。当然,异地管辖不能随意启动,毕竟异地管辖要以诉讼效益为代价。
二、其次,就是杨某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作为辩护律师的问题?
杨某的律师谢某是受到指派的才来代理杨某的案件的,他还有一个身份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
如果只是单纯的法律援助其实并无不妥,但是谢某的另一身份很耐人寻味。
谢某的这两个身份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并不适合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
这一结论也在他代理杨某案件后的一些言论中得到了佐证。
因案件重大,谢某多次被采访。每次被采访他都强调杨某的精神状态正常,没有需要减轻刑罚的情节,应该判死刑。
以其杨某辩护律师的身份来看,他这样的言论是很不合适的。律师的职责是帮助被告进行辩护,而不是和公诉机关一起指控。
他的言论也影响了后续杨某申请精神病鉴定的处理结果。
重大恶性案件在审理前要明确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合理合法的举措,这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意义重大。
本案中,同样对杨某启动了这样的鉴定。但是具体进行鉴定的机构存在争议。
上海市公安局找了当地的一个鉴定研究所对杨某进行鉴定,然而法律规定只有医院才有精神疾病鉴定的资质。
所以由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结果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杨某袭警案还有一个后续影响就是对于袭警类案件的重视,袭警罪也在2020年写入了刑法修正案。
同样是故意伤害行为,对于警察的袭击社会影响是更加恶劣的,这和警察的工作职责不无关系。
对警察的人身保护其实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护,只有注重警察的权利保障,他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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