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资通过个人卡或微信支付给中间人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苏州一人力资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1、该单位提供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人员工资表和发放情况等证据材料。
该单位书面说明,因为该单位规模不大,管理不太规范,派遣员工主要是临时通过中间人招聘的。部分工资通过个人卡或微信支付给中间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中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工资金额申报的,因涉及的员工人数较多,该单位没有及时核对,可能存在中间人虚报人员和金额的情况,导致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错误。该单位已无法联系中间人,无法取得工资发放的真实清单。该单位提供了2022年度工资发放记录合计4723342.90元,包括2022年1-4月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工资2178860.90元,通过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配偶梁某伟的个人卡和微信转账给中间人2544482元。
2、该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服务,2022年1-4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起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差额征税办法申报增值税。
(1)检查人员查询了异议申诉人员名单,该单位提供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工资,其中包含异议申诉人员19人,涉及工资总额199567元。
(2)检查人员检查中还发现该单位2022年1-4月增值税收入142716.86元按照3%征收率并减按1%申报增值税,未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检查人员查询了该单位2022年利润表,申报营业收入为4827547.18元,利润总额为-308599.89元。
4、该单位提出已在2023年2月10日申请注销,没有经营。法定代表人夫妇二人目前是失业状态,而且小孩身体不好,生病治疗花费较大,生活负担比较重,希望能从轻处理。综上所述:由于该单位无法提供员工工资的实际数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个人所得税错报、漏报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无过错推定和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次检查对该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4797.17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该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费用支付未取得合法凭证,且该单位已不在经营,没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四、五、六、八条规定,按照“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10%核定,核定该单位2022年度少申报销售收入4827547.1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068.8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第一条之规定,在追缴该单位增值税的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追缴增值税14797.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7.90元、企业所得税12068.87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合计1643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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