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文才 通讯员夏璐 妻子因怀孕无稳定收入,能否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费,又如何计算支付标准?日前,有孕在身的陈女士,因没有稳定收入且无法联系上丈夫李先生,遂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上法庭。经罗湖法院判定,丈夫李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六个月的生活费,共计 12000元。
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和扶助,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婚后,妻子怀孕了,丈夫却失联了
李先生与陈女士于2022年1月登记结婚,后双方通过试管方式,陈女士成功怀孕。在双方未产生生活矛盾的情况下,李先生一直居住在工作宿舍,且对陈女士怀孕的情况不闻不问。陈女士主动联系李先生未果后,又联系李先生的朋友,求助社区社工和妇联,但李先生拒绝接听电话或接受调解。陈女士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其孕晚期35周后,存在更多生活压力。于是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六个月的扶养费。
丈夫需支付生活费1.2万元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扶养费纠纷。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女士与李先生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陈女士因处于孕晚期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又缺乏其他生活来源,李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租金收入,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考虑陈女士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开支情况,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罗湖法院酌定,李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六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2000元。
婚内扶养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定义务
罗湖法院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和扶助,这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本案中,陈女士怀孕,且无固定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李先生更应当尽到扶养义务,关心关爱妻子,因此法院支持了陈女士关于支付扶养费的诉求。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确需扶养的情形,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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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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