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在继父去世后,领取了继父16万元征地补偿款,10年后,村委认为女子继父是五保户、与女子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征地补偿款属于无主财产,应归村里所有,要求女子退还。并将女子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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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与刘大爷系继子女关系,2006年,刘大爷去世,郭女士为刘大爷操办了后事。
2013年,刘大爷生前承包的1.6亩土地被一公司征收获得16万元补偿款。村委发放时,郭女士以刘大爷家属的名义领取了16万元补偿款。
转眼又过了10年。当地县纪检委在核查村里相关财务时,发现,刘大爷户口上只有刘大爷1人,名下无子女,且在村里的五保户名单之上,于是要求村委整改追索。
随后,村委要求郭某返回,未果后一纸诉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郭某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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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刘大爷是否是农村五保供养户;第二是,郭女士是否有继承权。
就第一个问题,法院指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9条第1款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具体到本案,村委诉称刘大爷系本村五保户,但既未提交刘大爷的五保申请,也未提交刘大爷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供养吃穿住医葬的证据,提交的《农村基本救助对象款物发放花名表》中虽列有刘大爷的名字,但领取人并非刘大爷本人,不能证明刘大爷享受了五保户待遇属于五保户。
就第二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4项关于承包方的权利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法院采纳了郭女士的观点,认为早在刘大爷去世前,刘大爷的土地就被占用,转换成租金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益权,即财产权。郭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刘大爷的关系以及承担了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有权继承。(来源: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故此,法院驳回了村委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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