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如何界分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阻碍”
关词键
刑事 袭警 妨害公务 暴力 程度
裁判要点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以妨害公务罪论。“暴力袭击”和“暴力威胁”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也是两罪界分的关键。
袭警罪中的暴力性质侧重于“主动攻击、主动伤害”,即必须通过暴力行为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的行为: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该指导意见具体明确了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行为方式和程度。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只要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即可,不必客观上已经阻碍执行职务。这里的威胁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产生恐惧或畏惧感。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要明显小于袭警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14时5分至14时50分许,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民警张某、李某某带领辅警胥某、陈某某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庆淄路与松龄路西路路口查处电动车、摩托车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并在民警控制过程中,用手中摩托车钥匙划伤张某、胥某胳膊、脖子等处。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胥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鲁03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采用钥匙划伤警察的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造成民警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积极的妨碍认识,客观上实施了暴力阻碍行为,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其阻碍执法活动的暴力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61条
编写人
靳 莉
刑事审判庭 法官
姚 丽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