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都不要轻视侦查阶段的辩护。当事人家属需要及时请律师辩护,侦查阶段的阶段的辩护同样非常重要。有的当事人家属在自己的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因当地律师没能顺利会见到当事人,就觉得侦查阶段可以不管了,这是大错特错的。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本地律师如果不能及时会见到涉黑涉恶的当事人,那我们可以换外地的、敢于与违法做都斗争的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的。事实上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见到了家属委托的律师后,就犹如见到亲人一般,会将自己可能在看守所或指定监视居所的受到折磨或不公正的待遇告诉律师,从而追寻到律师对这些违法办案情况的抵抗,律师可以去投诉相关违法办案人员等等。另外,在这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律师无疑是他们的救命稻草,律师在会见时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对涉黑涉恶案件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讲解,帮助当事人对案情建立初步的认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案件走向趋向恶化。正因为律师在会见时能为当事人提供那么多的法律服务,所以原本不属于限制会见的涉黑涉恶案件,办案人员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律师会见。因为律师是懂法的,律师会将违法审讯的一些应对方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懂了以后,会延缓案件侦破的进程。虽然案件侦破的进程很重要的,但是当事人的权益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目前我们在法院介入辩护的案件,很多当事人都说自己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威胁、逼供、诱供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都因为当事人提不出有效的线索和证据,从而他们之前供述没能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二、第二方面,家属和律师要高度重视检察院阶段的辩护。家属要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的时候,有些不懂的家属可能是绝望了而不请律师,但是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很多障碍是不存在了。在这个阶段,一般律师可以无障碍会见当事人,也可以到检察院查阅全案案卷了,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等等。很多当事人家属没有认识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性,他们总是在检察院将起诉书作出来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想到了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可是到那个时候,可以说晚了一些。所以到了检察院,一定不要再拖了,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去黑去恶的不要拖到法院阶段,本人办理的湖北咸宁林某涉黑案(老大)、海南李某涉黑案(骨干),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脱黑,成为涉恶案件。义乌蒋某涉恶案件(老大),也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脱恶。该类案件真的是不能拖的,能检察院能解决的就不要拖到法院,一审能解决不要拖到二审。这几年,因为很多案件已经一审、二审的当事人家属了解到本人是专长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经常有很多人在网上慕名找到我说要申诉,看了他们的材料后,我常非常痛心,可是更多时候,我是爱莫能助了,因为申诉确实太难了,特别是涉黑涉恶的案件翻案的机会微乎其微。
第三方面,涉黑涉恶案件,与单罪名的简单案件一样,律师要高度重视检察院阶段的辩护,个罪的辩护需认真对待,此时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的可能更大。实际情况中,虽然脱黑脱恶,难度很大,但脱掉其中的一些个罪并不是很困难的。当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一些拔高的比较严重涉黑定性改成涉恶定性还是可能性很大的,涉黑的认定标准相对涉恶要严格多了,检察官也不想把案件搞错了。而且涉黑变成涉恶,在办案指标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
第四方面,辩护律师选择方略。这类案件,最好要找有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要形成团队辩护的合力。因为这些律师一般身边都能很多办理过该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的同行人选,可以担任不同地位人员的辩护人,就如本人身边就有很多专长涉黑涉恶案件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如广州的贾律师、深圳的苏律师、北京的宋律师等等。同时受案的辩护律师妥善处理好,认罪认罚事宜,会见时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后果。这类案件所谓的黑老大、恶老大一般都不认罪认罚,因为他们知道黑恶的帽子确实是很沉重的。涉黑了,可能被没收全部财产,涉恶了,在判处一定的刑期后,会被限制缓刑,到监狱后还会被限制减刑。实践证明,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能到的量刑建议不一定比法庭经过律师有理有节的辩护后的量刑要轻。如本人办理的海南案件,检察院给出的认罪认罚建议为10年多,而经过辩护,最终法院判处8年多一点点;湖南杨某案件,给出11年的量刑建议,最终一审法院判处了4年的有期徒刑。这类案件,当事人都觉得冤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从轻而放弃了辩护,放弃了让人民法院法官的给出合理裁判的机会。
第五方面,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方略,要多提出专业的意见,全面认真、亲历亲为地去阅卷、会见,确有非法证据的,要坚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我们的辩护也不能胡搅蛮缠,要有礼有节。当然这类案件光采取专业、技术辩护是不够的,对一些拔高明显的案件,要敢于有技巧的斗争,要敢辩、真辩。至于这些斗争的技巧和经验,也只有经验丰富的涉黑涉恶案件辩护律师才具备。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杨军军律师。转发请署本作者名,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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