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可比肩“四大”的“内资第一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又被罚了。
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了2024年“1号罚单”——瑞华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1万余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最终决定,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4万元,并处以罚款1188.68万元,合计罚没1783万元,并对其他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证监会详述瑞华所违法事实
证监会指出瑞华所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经证监会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瑞华所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晓、邱志强、郑龙兴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198.11万元,共计收取594.34万元。
第二,瑞华所2015年至2017年风险评估程序审计底稿显示,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营业成本均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科目”,“舞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为“高”,“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为“大”。2015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还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在2015年至2017年审计中,瑞华所确定的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4200万元、5500万元、7500万元。
此外,瑞华所分别对在对康得新2015、2016、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每一年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瑞华所在审计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晓、邱志强、郑龙兴。
瑞华所、江晓、郑龙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并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证监会也分别给出了解释,并指出已部分采纳瑞华所、江晓、郑龙兴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已体现在对违法事实和量罚幅度的调整中。
最后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做出如下决定。一、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4万元,并处以罚款1188.68万元;二、给予江晓、邱志强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三、给予郑龙兴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瑞华所自辩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决定显示,瑞华所、江晓、郑龙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九条意见,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证监会对上述意见一一驳回。
以货单签字为例,证监会发现,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出货单,均存在有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的情况。对此,瑞华所辩称,签字异常不属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的异常事项,审计工作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其中,2015年3家客户部分出货单上的“客户签收人”为同一人,系康得新员工误打客户名称所致。2016年审计底稿记录的出库单及运货单签收人与出货单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系审计人员工作疏忽,套用原有审计底稿模板所致。2017年同一虚假销售客户两份出货单同一人签字字迹不同属常见情况。
证监会复核发现,针对2015年不同客户出货单签收人为同一人,根据康得新提供的资料,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货单实则为另外两张记账凭证对应的出货单重新打印后伪造客户签名。瑞华所审计底稿显示,审计人员抽取了3601号、3602号凭证作为样本,故瑞华所应当关注但未关注到出货单重复的异常情况,未针对舞弊风险追加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针对同一人签字明显不同,证监会认为,虽然审计工作不涉及鉴定文件真伪,但需要在整个审计的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尤其在签字出现“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瑞华所应当关注但未关注到告知书中列举的签字异常的情形。
瑞华所接连被监管机构处罚
近年 来瑞 华所接连被监管机构处罚。 去年6月份,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航天通信年报审计中存在财务报表错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316.98万元,并处以633.96万元的罚款。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也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去年1月,北京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昊华能源2015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对瑞华所责令改正,罚没745万元,与此同时,对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2021年9月,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并对殷建民、匡傲两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此次,瑞华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瑞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9月的执行裁定文书显示,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无可执行财产,并被限制消费。
来源:证监会官网、界面新闻、中证报、每日经济新闻
值班编辑:Ziang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