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广东佛山某门窗制造厂未与两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海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厂赔偿离职二人二倍工资差额。不服裁决的门窗制造厂负责人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工会法律服务站”调解员以《入职登记表》为突破口,让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23年9月,该门窗制造厂负责人陈先生拿到了裁决书,随即到南海法院起诉。2023年12月20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进入调解程序,法院委派“工会法律服务站”二调员旷章洪配合调解员曾佩英负责此案。
“过去处理类似案件,一般让员工少要点,从而推动工厂老板积极支付。这是常规的‘打法’。”曾佩英解释,此案中,缺乏让劳动者在仲裁结果的基础上做出较大让步的理由,而老板一下子拿出8万元也很为难,前期调解处于停滞状态。
“我翻查仲裁裁决书,发现工厂老板仲裁时完全没有提交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对于这一细节,作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旷章洪感到非常蹊跷。带着疑问,他拨通了对方的电话。通话中,对方也很实诚地回答说“没有劳动合同”,表示员工入职时只填写过《入职登记表》。
此番回答让旷章洪打开了调解思路。他曾浏览过的一篇文章,详细探讨了《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这一话题。文章指出,当前主流观点是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想到此,旷章洪又去详细查看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觉得可以以此作为突破点进行调解。
不久后,陈先生就把两份《入职登记表》送到调解员的手上,确实载有约定工作岗位、月薪、合同期限等基本要素。随后,基于和谐解决纠纷的原则,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着力推动劳资双方达成一致。
在拿到《入职登记表》的那一刻,旷章洪先给陈先生打了“预防针”:“在法庭上,这份证据也不是完全没有瑕疵的,一旦开审了,法官是否采纳还未可知。我建议,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额,大家各让一步,打个五折。如果你接受,我再去做劳动者的调解工作。”对于调解员的提议,陈先生倒也爽快,说:“虽然现在工厂也快支撑不住了,但就算借钱,也会把这笔金额付了。”
同时,另一名调解员曾佩英找到劳动者,在告知单位提交了新证据,有可能足以推翻仲裁裁决后,成功说服二人和其代理律师,接受了按仲裁裁决结果金额的一半和解。
最终,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万梓浩)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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