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立足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出发,各方约定的违约金也影响直播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现实中,主播跳槽行为对平台造成的损失与该主播的市场价值相关,而主播的市场价值通过其在平台的收益体现。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实践将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违约金金额。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A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经纪合同》,其中第二条“合作内容”2.1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分享技术和服务,提供大量的平台用户资源,维护和优化直播平台,并对乙方进行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2.2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及其平台、网站、软件上进行直播,并按照约定获取收益。2.3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乙方进行独家全权商业代理和行纪安排,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乙方安排经纪/商业活动,并全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三条“合作期限”约定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关键是《经纪合同》的第六条约定,乙方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战旗直播、龙珠直播、 …… ,统 称“竞品平台 ”)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音视频发布,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与竞品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 视频及其衍生作品等对外授权或发布,直播和发布的内容当中,不得出现任何与竞品平台合作的主播、团队或公会。第九条约定,若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独家商业条款、或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独家条款、或…… ,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按以下方法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要求乙方赔偿5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甲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的前期,刘某按约在虎牙平台直播,但自2020年3月10日左右开始未再在虎牙平台直播。双方合作期间,A公司合计向刘某支付434095.3元佣金收益(税前)。2021年3月26日,A公司发现刘某在抖音平台直播,遂于2021年4月1日向刘某寄送律师函,向刘某提出如下要求:1、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的网络直播行为,并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作品;2、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向A公司返还已获得的全部收益,并赔偿500万元或在A公司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A公司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A公司与贵方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但并未要求刘某恢复到虎牙平台直播。
刘某称其除与A公司签订案涉《经纪合同》外,另外还与B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B公司承诺向其支付10万元签约金,分6个月支付,但B公司支付了4个月后,剩余两个月不再支付,其向B公司催问,B公司置之不理,而A公司也未从中调处,其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利益共同体,鉴于两公司的如此行径,其遂自2020年3月10日左右开始未再在虎牙平台直播,而且其停播之后,从未有虎牙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其,在停播了4个月之后,其由朋友推荐到了抖音平台进行直播。
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向A公司返还收益434095.3元;刘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13民初18783号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驳回A公司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民终16261号二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8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8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三、法院认为
(一)A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案涉《经纪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属合法有效
该《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内刘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不得到其他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直播。现刘某在合约期内擅自自2020年3月开始即未再在虎牙平台直播,其停播行为应视为其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另外,刘某还于2020年8月左右到抖音平台直播,该行为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独家条款。刘某的上述两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刘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案涉《经纪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3点对刘某单方终止合约和违反独家条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5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为80万元。
四、案例评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刘某在合作期间不得在与A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音视频发布,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与竞品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等。故刘某在《经纪合同》合同期内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排他条款的约定,构成重大违约依据充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金额的确认。
(一)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通过刘某履约可获取的直接收益为刘某直播过程中所获得的粉丝礼物的分成,间接收益主要为刘某的粉丝群给虎牙平台带来的人气流量。根据刘某直播期间每月平均获得的佣金收入,即使刘某按约直播至合同期满,且后期直播收益仍能维持前期的直播收益,A公司因此可获得的礼物分成也仅大约为20万元。而且如果刘某继续直播至合约期满,按A公司陈述,其期间还会有服务成本支出。另一方面,A公司在刘某停播一年后才发现刘某停播,由此可见A公司除提供虎牙直播平台给刘某进行直播外,并无对刘某提供多少其他的服务,也不关注刘某的直播效果。再结合A公司在向刘某发送律师函时并未提出要求刘某立即恢复直播,而径直要求刘某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此行为进一步反映刘某对于A公司而言,并非一个很受重视的主播,由此反映刘某能给A公司带来的收益不大。
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返回全部收益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的违约责任显然畸高。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刘某的违约程度、违约故意、A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A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等方面,酌情确定刘某向A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
(二)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经纪合同》中约定构成重大违约A公司有权收回刘某在A公司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刘某按以下方法之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要求刘某赔偿500万元或刘某在A公司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刘某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月份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刘某与A公司签约后,在A公司提供的平台直播了不到1年便获取收益43万余元,若合同正常继续履行,A公司的预期收益应高于该收益情况。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作期间刘某的收益情况、停播前刘某的粉丝数量、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间、A公司在刘某违约后可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酌定刘某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五、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虽然《经纪合同》约定了以刘某在A公司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直接经济损失,其提交的案件情形与本案也并非完全相同。个案的违约金认定数额,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主播的影响力及市场价值、A公司的预期利益、合同剩余履行期限等综合因素予以考量,不能以他案的裁判标准机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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