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提高审判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部分问题形成初步倾向性意见,供大家参考、交流。
1.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
倾向性观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此处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责任”。投保义务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借用车辆时对车辆情况应当了解,尽到注意的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投保义务人过错更大。
2.多车事故中,原告车辆与无责车辆未发生任何接触,无责车辆是否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
倾向性观点:看无责车辆与原告所受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无责赔付,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
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判定无责机动车交强险应否赔付的依据。(延伸问题: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原告仅起诉有责车辆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未起诉无责车辆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追加无责车辆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应当向原告方释明,由原告方申请追加无责车辆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原告仍不申请追加的,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判决时应将无责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赔付限额内的赔偿数额扣除,不应判决有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其侄子女等其他亲属可否请求相应赔偿?
倾向性观点:侄子女不属于近亲属,不能请求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但是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平时对受害人照顾较多,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则可以请求。如果支付了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责处理丧葬事宜等则可以请求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侄子女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不能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从鼓励家庭成员、家族亲人之间秉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建立互帮互助、互相关爱、尊老爱幼、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来说,应当对其权利主体予以认定。
4.继父母因交通事故死亡,继子女可否作为原告请求相应的赔偿?
倾向性观点:看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不单纯以生活时间长短来认定。
对于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标准:(1)共同生活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2)费用承担标准,继父母为继子女的生活、教育支出全部或部分费用;(3)共同生活并履行抚养义务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而且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
5.受害人死亡,无其他近亲属,与受害人及村委签订的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的供养人能否主张权利?
倾向性观点:受害人死亡,特困协议供养人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但是如果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等费用的,可以主张垫付的费用。
特困协议供养人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是依据协议供养受害人,不能主张权利。最高院民一庭类似案件中也认定,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6.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交通事故造成准妈妈流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倾向性观点:事故发生时,已受孕未出生的胎儿,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事故发生后受孕的胎儿不应支持。准妈妈因事故导致流产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案件情况酌定数额。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规定,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事故发生时,已受孕未出生的胎儿,其出生存在客观性及必然性,当胎儿分娩出生的时候,就具有公民的相关权利。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降低,经济收入受到影响,直接影响到胎儿的抚养费,因此,针对胎儿的抚养费可能降低的部分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也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受害人生前未办理收养手续,受害人死亡后,被收养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倾向性观点: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的,未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人可以主张权利,1992年4月1日之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未成立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不能主张权利。但是实践中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作为例外情形。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由于当时并没有关于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未办理收养手续,不成立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不能主张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未办理收养手续,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可以主张。有利于维护既成、和睦的家庭关系和传统伦理道德。
8.交通事故案件中医疗费医保报销部分如何处理?
倾向性观点:在侵权纠纷中不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但应当向医保部门发司法建议。
八民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纠纷中不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部门与受害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另案处理,既保护了医保基金利益,也避免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
9.达到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若未享受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视为无生活来源,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倾向性观点:正常情况下未满60周岁,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有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规定,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并未区分性别。
10.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住院后,治疗的医院医疗事故又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赔偿?是否优先适用交强险?
倾向性观点:受害人第一次住院治疗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纳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由交强险优先赔付。医疗事故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按鉴定参与度区分两种侵权赔偿数额,扣除医疗机构赔偿部分后,再适用交强险剩余部分对交通事故部分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即住院治疗,该部分治疗系针对交通事故损伤而进行的必要治疗,费用系因交通事故所产生,不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参与度承担。医疗事故后产生的治疗与医疗事故有因果关系,应按照参与度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部分才能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
11.驾驶“超标”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后,该电动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
倾向性观点:仅按照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仅处理交通事故各方的纠纷,电动车是否超标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与交通事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
12.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当事人不维修车辆的,受害人是否可依据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的维修费用对受损车辆的损坏价值要求赔偿?
倾向性观点:车辆损坏,当事人不维修车辆的,不支持维修费,该费用以车辆实际维修为前提,当事人应当提交车辆维修清单、维修照片、维修发票以及款项支付凭证。例外情况: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或者维修费用远超车辆价值,无维修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财产损失包含:(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该条规定的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受损车辆需要实际维修才能主张维修费用。
13.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是否赔偿?
倾向性观点: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按照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方的车辆损失。且机动车一方的车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赔偿。
14.交警队处理事故扣押期间,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倾向性观点:合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当赔偿。
交警处理事故时,为收集证据、划分事故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案涉车辆进行扣留,只要未超过合理期限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三)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交警扣车期间造成车辆停运是既定事实,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交警扣车期间合理的停运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15.享受养老待遇的被扶养人,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倾向性观点: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有养老金,有收入来源,不符合上述规定。
16.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支持?
倾向性观点:一般不予支持,仅对待出售的新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中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因此不应支持。省院意见也是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新车等少数特殊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17.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年龄过高,内固定物无需再次取出,结合年龄几乎无取出内固定可能,受害人如果确需后续治疗,应在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倾向性观点: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应当予以支持。非确定必然发生的暂不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8.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期间请护工护理,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等证明,其主张的护工费用明显高于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护理费计算标准?
倾向性观点: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于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实际雇佣护工产生的高于该标准的费用,应由自身负担。
19.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此后经过几个月后死亡,未进行死因鉴定的情况下家属将死者尸体火化或埋葬,在此情形下家属起诉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予以支持?
倾向性观点:应当根据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以及出院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来认定。
如果受害者的伤情较轻,经过治疗明显好转,出院记录显示病情稳定,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死亡,之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可能性很小。如果事故导致伤情严重,出院时并无明显好转,如一直昏迷等,则之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可能性较大。
20.挂床或过度医疗应如何认定,扣除赔偿项目范围有哪些?
倾向性观点:是否存在挂床或过度医疗,应审查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住院每日清单,看是否存在无用药治疗情况,如果存在挂床情况,与住院时间相关的费用均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遗漏医疗费用中挂床期间的床位费、空调费、医疗废物处置费、诊疗费等费用也不属于合理费用,也不应支持。
21.扶养人60周岁以上,其需要扶养成年无劳动能力人,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多少年?
倾向性观点:计算至扶养人80周岁。
参照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2.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费是依据车辆维修费清单、发票、支付凭证或是车损鉴定报告,或者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倾向性观点:有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支付凭证,又进行了车损鉴定,支持数额少的。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依据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实践中,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往往有虚头,车损鉴定数额也较高,对数额较大的一定要谨慎,认真审查如何支付款项,必要时去修理厂核实。
23.停运时间计算依据、每天停运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
倾向性观点:停运时间根据合理的维修时间、扣车时间来认定,每日停运损失一般依据鉴定结果认定。
长时间维修应当结合车辆受损情况等,看是否合理,还要考虑车辆业务量,不能不加审查完全按照修理厂出具的证明认定维修时间。
24.夫妻二人均满六十周岁,一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另一人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倾向性观点:看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有成年子女一般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成年子女看是否依赖受害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成年近亲属被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事故发生时受害方已满60周岁,应当推定为丧失扶养能力,扶养义务人应为其成年子女,如果无成年子女,应判断被扶养人是否依赖受害方的收入生活,从而认定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25.重症监护室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护理费,护理人数按几人认定?
倾向性观点:重症监护期间支持一人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重症监护室期间受害方伤情严重,虽有医护人员护理,但家属也需在监护室外等候,以防有突发情况发生,并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提供饮食及相关护理用品,并协助做检查,家属陪护亦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重症监护室期间的护理费应当予以支持,一般支持一人。另外,长期护理5年、10年一般按一人护理计算。
26.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本地公司去施救,施救费如何认定?
倾向性观点:支持合理施救费。
结合两地的距离,施救费数额的差距等,支持合理的施救费。如果事故发生地距离当地路途遥远,因距离原因产生高额的施救费,属于人为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扩大部分,仅支持合理部分。
27.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停课休学,期间因补课产生的损失费用能否支持,若支持,标准是什么?能否计入伤残赔偿项下,由保险公司赔偿?
倾向性观点:应当支持补课费,但是应当审查交费票据、交费凭证,并参考市场价或正规培训机构的价格,支持合理的费用。属于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未成年学生如因伤无法返回学校正常上课必然会影响其学业。家长安排学生前往校外培训机构或聘请辅导教师补课实属合理,由此产生的补课费也应计入实际损失。被侵权人需提供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补课费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已提供教师补课等合理救济措施,但被侵权人家长拒绝接受的,则不应再支持补课费;二是补课费需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被侵权人主张的补课费用过高,则应以市场合理价格来计算补课费用,市场合理价格应以正规培训机构的一般价格作为参考。作为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8.在校大学生或者刚毕业未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倾向性观点: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未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无实际收入,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支持。
29.交通事故案件中,车损鉴定费用能否由保险公司承担?
倾向性观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车损鉴定系为了确定事故导致车辆所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0.四轮电动车被公安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投保的是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参照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能否支持?
倾向性观点:不支持,无法投保交强险。
电动车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现实中保险公司并不能为电动车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电动车客观上不能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电动车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也无法获得交强险的社会保障,若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但是在划分责任比例时,按照机动车认定。
31.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问题,统一由公安部门认定还是允许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性质进行鉴定?
倾向性观点:由公安部门认定,法院对电动车属性鉴定申请不应准许。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电动车属性由公安机关认定,故应当依据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车辆属性,重点看:1.事故认定书中车辆基本情况中是否认定车辆属于机动车;2.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否认定为无证驾驶;3.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32.交通事故第三方统筹公司是否应必须参加诉讼?
倾向性观点:原告仅起诉侵权人时,不宜追加统筹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同时起诉侵权人和统筹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认定统筹公司在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统筹业务不能等同于保险。
33.受害人单独起诉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是否可行?
倾向性观点:应当追加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追加侵权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保障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4.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必须按照完整的一年计算,差一天或者十几天不到一年,也必须按照未满完整的一年计算吗?
倾向性观点:按照出生年月日整年计算,差一天或者十几天不到一年,也必须按照未满完整的一年计算。
审判实践惯例。
35.驾驶的营运性机动车无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
倾向性观点:2019年3月2日后使用总质量为4500千克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车辆,无相关资格证,保险公司不免责。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主张适用该免责条款的,需证明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不再要求总质量为4500千克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运证,因此在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无相关资格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除上述情况外,保险公司主张适用该免责条款的,需证明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
36.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否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支持?
倾向性观点:能单独提起,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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