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谦是一个普通的摆摊小贩,每天起早贪黑,只为了生活能过得稍微好一点。经过多年的努力,他终于买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位于顶层。这个小小的成就,让他感到无比的满足和自豪。为了更好地享受生活,他决定在房子的公共空间搭起了一个阳光房。在这里,他可以看书、喝茶、晒太阳,仿佛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小天地。
然而,好景不长。有一天,城建部门的人上门来找他,告诉他阳光房是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吕谦愣住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搭建的阳光房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呢?他开始四处打听、寻找有关阳光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却发现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阳光房是违章建筑。所以他自认为不算违章建筑。
那么屋顶建阳光房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呢?是不是合法呢?今天金宝每日说法来进行一个解析:
1、通过全体业主同意的不违法,没有通过的则违法。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顶楼加盖阳光房须经全体业主同意才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其实,在房顶搭建阳光房,也是涉嫌搭建违章建筑的,那么,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哪些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是被禁止的:
(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关注金宝每日说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