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佛教协会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裁要旨: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若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需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999年4月13日,大地公司与佛教协会签订《甲乙双方材料账结算协议》,对佛教协会提供的部分钢材、水泥、黄沙、石子,佛教协会凭大地公司收料单按当时佛教协会签证的材料价格扣除。佛教协会没有大地公司的收料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大地公司提供了1127.5吨水泥。一审法院对佛教协会主张的299418元材料款不予认定是正确的。按照双方当事人1997年1月16日《关于玉佛殿工程竣工及结算事宜的协议》的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工程竣工,将玉佛殿工程交付佛教协会,少量收尾工程由大地公司委托佛教协会施工,从大地公司的决算中将收尾工程扣除。因此,工程竣工、交付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作出处理的。佛教协会未对工程交付和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过反诉主张权利,佛教协会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地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冲减玉佛殿工程的费用问题,佛教协会作为一审被告,就此问题没有提出反诉,可由佛教协会依法另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建设工程)》(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3~494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上诉可以改变一审所持的诉讼理由,但不得改变一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上诉时,当事人变更的是一审诉讼请求,还是一审的诉讼理由。当事人可以放弃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但不得改变一审的诉讼请求。
——胡华军.张书华:《二审中当事人能否变更一审诉讼理由和请求》,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审时的起诉请求或反诉请求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诉请求中提岀,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其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就是本案中对于佛教协会主张根据《承诺书》冲减工程费用的诉讼请求不纳入二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建设工程)》(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493-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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